文章出處-法務部
金太太是鄰居口中的「惡鄰」,平日愛與人計較,還在家門 前放置花盆霸占停車位,只要有人車稍稍靠近,她就惡言相向, 大吵大鬧。隔壁住戶忍受許久,終於賣屋搬走了。建商承買後, 打算改建為 7 層樓的華廈,里民衷心期盼金太太能與新住戶和平 相處。 一年後,新屋落成,金太太卻也向法院起訴要求建商拆掉新 房屋,原因是新屋有不到 1 坪的大小蓋到金太太後院了。由於建 10 商蓋屋時,曾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,當時金太太並無異議,等 房子蓋好後,又大動作興訟,建商一方面感到無奈,另一方面也 擔心因為訴訟而影響商譽,所以建商想找金太太和解,高價賠償 金太太 1 坪土地的損失。然而金太太卻對外宣稱「想和解?門兒 都沒有!訴訟是我的權利!」執意要求建商拆‧屋‧還‧地。 幾個月後,判決結果出爐了,法院衡量拆屋將損及建築物的 主體結構,於兩造之利益衡量顯不相當,於是判決金太太不得請 求建商拆屋還地,但建商須支付金太太越界近 1 坪土地的損害金, 判決理由並提及:「所有權基於人性雖宜由個人擁有,但必須為 增進人類之共同需要與幸福而存在,是其行使必須與國家社會之 公共利益相一致,受社會之規律。」里民覺得判決相當公平有智 慧,但好勝的金太太知道無法拆掉隔壁的新屋,氣到心臟病發, 由救護車緊急送醫。 此後,金太太的心臟必須定期回診追蹤,每到回診時間,金 太太就叫救護車到醫院,喔~咿!喔~咿!的聲音又成為鄰里焦 點,里民大罵金太太濫用救護車的資源,枉顧真正需要急救的病 患。直到有一次,金太太在路上驚見許久不見的建商,剎那間不 愉快的往事浮上心頭,血液急速攻心,這回真的心臟病發了,建 商及里民忙著叫救護車,但鄰近醫院的救護車似乎都另有勤務, 眼看金太太可能挨不下去了,一夥人趕緊叫計程車護送金太太到 醫院急救。 事後,幸運從鬼門關被救回的金太太對來探望的里民表示謝 意,特別對救她一命的建商表示懺悔:「我以前只知道自己有權 利,就以為自己是對的,從來沒有想到別人也有權利,要互相尊 重,不能毫無限制的濫用,損人畢竟不利己啊!」學養豐富的里 11 長告訴大家:「金太太說的有道理。依據我國已施行的『兩公約』 第 5 條第 1 款規定,個人或團體不得從事旨在破壞公約確認之權 利與自由的行為,換言之,即『禁止權利濫用』,目的就是在維 持和諧的社會生活、促進公共利益,相信經過這一次,金太太已 經有很深刻的體會了。」 個人雖是權利主體,但不應以行使權利之名而破壞權利,或是濫用 權利。 1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(超越限制範圍之限制)。 2、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(超越限制範圍之限制)。 3、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(基本權利之限制)。 4、民法第148條(權利之行使原則)、第796條(越界建築)。
發表者 | 樹狀展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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